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步伐,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鼓励和吸引县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兴业,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
第一条 企业征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实行统一征用和供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三种方式供地。
第二条 投资新办工业项目用地,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决定地价: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每亩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按土地取得最低成本价出让,土地出让金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
本办法所指地价为综合地价,包括给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保基金和上缴有关部门的各项税费等。
第三条 投资畜禽、水产、药、茶、菜、果产业项目及其他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用地征用按成本价供给;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利用河滩、荒山、荒地建设生态产业基地的,租赁用地行政许可规费除上缴省及国家许可的外,实行零收费。
二、财税优惠
第四条 外来客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属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所交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两年内50%奖励给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所交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两年内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外来客商投资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来客商投资属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对新办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严格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28号)文件执行税费优惠。
第七条 投资新办商贸流通企业,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万元以上的或新办饮食服务企业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财政按20%奖励给投资商。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休闲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开业运营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照“两年减半”的方法,由县级财政补贴给投资商。
第八条 鼓励发展硅材料深加工、高新技术和重大项目。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硅材料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及在规定周期建成投产后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前二年全部,后三年减半”的方法,可由县级财政以技改资金方式补贴给企业;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按“前二年全部,后三年减半”的方法,可由县级财政以技改资金方式补贴给企业,以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规费优惠
第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投资新办生产加工、商贸流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最低标准上缴省市部门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十条 对规模养殖和成批出栏畜禽产品实行检疫费减免: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标准规定的60%计收;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禽60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标准的40%计收;对日屠宰猪500头、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标准的60%计收;对日屠宰猪1000头、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标准的40%计收。
鲜活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费减免50%收取;调运检疫费按车收取,整车载量10吨以上车辆,每车收取检疫费20元,不足10吨的车辆酌量减收。
四、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凡来我县投资的企业,在科技创新基金、贴息贷款及上级专项资金争取时优先扶持。
第十二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和招商引资项目确认,由县招商引资项目认定领导小组认定,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办公室设县发改局,发改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经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
第十三条 对引荐外来客商来城投资的引荐人,按照《城固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凡到城固投资兴业的客商,在各方面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对突出贡献者,可按程序授予“荣誉市民”、“劳动模范”;可按法律程序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第十五条 对外来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可根据本人意愿免费办理户口迁转,子女就托、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凡来我县投资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或县经合局按照《城固县招商引资项目一厅式办公制度》,实行全过程服务。
第十七条 实行城固县外来客商投诉处理制度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全力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国内外知名企业、世界或国内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特别重大的生产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九条 县域内投资新办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参照执行本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经合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