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政策
1、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财税[2011]58号)
2、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58号)
3、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财税[2011]58号)
4、落实国家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领域的企业,纳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产品或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或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陕政发〔2011〕37号)
5、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建或者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孵化基地和中间试验基地。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国家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用品,依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二十九号)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的,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置项目所需生产经营用房所缴纳的房地产契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贴;缴纳项目生产经营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减免。(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二十九号)
7、在我省辖区纳税并从事国家鼓励类非资源性产业的民营企业,经过国家权威部门认定,新进入全国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序前500名的,按企业实际缴纳当地财政的各项地方税收收入总额的1% ,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民营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对从事鼓励类产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从事鼓励类的进口自用设备,在政策范围内免征关税;对民间资本参与从事文化产业的,享受国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陕政发 〔2011〕32号)
8、大力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国家认定的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省财政按项目年实际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3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的,暂免征收增值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陕政发 〔2011〕32号)
二、土地政策
9、针对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进一步完善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国发〔2010〕28号)
10、用足用活企业用地供应政策。鼓励企业垫支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按市场挂牌方式供应等量开发建设用地,在实施征地拆迁后进行综合开发建设。凡企业进行旧城改造和开发建设,其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不超过20%。鼓励企业开发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凡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工业、能源、交通、科研等项目的用地,执行国家土地出让最低价的最低限。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建设单位与农民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允许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非农用地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兼并收购乡村集体企业,原无偿使用的土地,可以租赁方式继续使用,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优先办理土地征用、受让过户手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中涉及的行政划拨土地,若不改变原单位土地用途,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继续使用五年,超过五年或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过户手续。(汉字〔2009〕29号)
三、产业政策
11、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省财政通过资本金注入、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能源化工、装备制造、有色金属等优势特色产业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支持20个产业集群重点技改项目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对陕北能源化工基地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给予补助。非资源性鼓励类工业企业投资10亿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建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贴息。对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企业技改项目给予贴息;(陕政发 〔2011〕32号)
12、培育新兴战略产业。大力支持航空航天产业发展,省上筹集10亿元,通过资本金注入,支持中航飞机公司;省财政筹集2亿元,支持新涡桨民用支线飞机项目。对太阳能光伏和半导体照明产业,每1000MW光伏全产业链项目给予6000万元贴息或补贴;实际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关键装备产业化(含科技攻关)项目,给予300万元的贴息或补贴;省政府确定的20户重点企业,以上年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陕政发 〔2011〕32号)
13、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省上每年安排1亿元,支持重点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红色旅游、乡村旅游、休闲度假等特色旅游以及历史名镇发展。对我省新获4A、5A级旅游景区称号、五星级饭店和全国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对我省旅游企事业单位参加境外旅游博览会给予一定补贴。对我省新开通的国际航线,根据航线和航班次数给予补贴。对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娱乐项目,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歌厅、舞厅、网吧等其他娱乐项目减按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和“农超对接工程”。省上安排1亿元实施“镇超工程”,建设600个标准化乡镇超市。大力支持以家政服务业为主的社区服务业,重点发展社区卫生、家政服务和便民服务。(陕政发 〔2011〕32号)
14、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整合各类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在中央台首播动画影视原创作品,按二维动画片1500元/分钟、三维动画片20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省级电视台首播,按二维动画片500元/分钟、三维动画片8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影视、出版、演艺等方面的重大文化精品项目,给予一定资助或奖励。(陕政发 〔2011〕32号)
15、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按照每个园区省上补助500万元的标准,支持建设50个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在继续支持以苹果、猕猴桃为重点的果业标准化示范园以及集中连片核桃产业基地建设的同时,支持果农专业合作社加快“百库”建设,省财政对每座果品冷库补助100万元。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城郊“菜园子”工程,支持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蔬菜生产基地建设。支持百万头生猪大县、万头生猪示范村建设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陕政发 〔2011〕32号)
16、支持发展产业基金。对企业设立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计划,争取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在获得国家批准后,省上按照“参股不控股”原则,每支基金投资1000—5000万元。(陕政发 〔2011〕32号)
四、科研鼓励政策
17、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超出部分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设在企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省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其中考核优秀的省级上述机构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我省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财政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我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个人和组织,省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6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励。(陕政发 〔2011〕32号)
18、支持企业应用科技创新成果。省内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列入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并投向市场的首台(套)产品,尤其是重大技术装备,可以政府采购方式首购或订购。对进入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省上给予2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出口创汇且创汇额度超过50万美元的产品和技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省内首家用户企业,凭增值税发票核定,给予不低于购买成本10%、不超过50万元的风险补偿。(陕政发 〔2011〕32号)
19、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在陕转化的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产业化项目,经评审确认,特等奖由中、省财政按总投资额的40%给予不超过1亿元的补助;一等奖按30%给予不超过8000万元的补助;二等奖按20%分别给予不超过4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补助。对我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属于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产业化项目,经认定省财政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贴息支持。本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转化,可从该成果的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0.5%支付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对股份制形式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将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20%的股权,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承接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并成功实施转化应用的本地企业,按技术合同交易金额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后补助或贴息。(陕政发 〔2011〕32号)
20、推进军民科技资源融合。对依托军民结合型创新企业实施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就地转化的军工单位,给予贷款额5%、不超过500万元的贴息支持。对通过竞标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单位,按实际科研项目经费的20%、不超过300万元进行配套。对取得军贸出口生产任务的民口单位,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贴。(陕政发 〔2011〕32号)
五、投融资政策
21、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搭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建立全省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由省财政按照平均担保额的1—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经批准给予担保业务三年免征营业税政策。贯彻落实能繁母猪、奶牛等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苹果、设施蔬菜“银保富”等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参保农户给予50—80%的保费补贴。(陕政发 〔2011〕32号)
22、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按其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给予领导班子20—4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给予领导班子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根据融资额度对企业领导班子给予20—40万元的奖励。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100万元上市前期费用补助;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陕政发 〔2011〕32号)
23、创业投资机构将其总投资的70%以上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可以按照当年总收益的3%至5%提取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按年度结转,但不得超过该机构年末净资产的10%。(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二十九号)
六、招大引强激励政策
24、实施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对各市县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且投资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产后,省上给予项目所在地政府200—5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国内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且投资额在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产后,省上给予项目所在地政府100—200万元奖励。允许项目所在地政府从省上奖励资金中拿出5%,对引进项目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陕政发 〔2011〕32号)
25、培育和发展总部经济。对新落户陕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人民币、在陕西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总部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和关中—天水经济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省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对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直接奖励给个人。对在陕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根据注册资本情况给予100—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营业网点建设。(陕政发 〔2011〕32号)
七、人才引进激励政策
26、实施引进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整合各类引进人才专项资金,对进入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引进人才和进入省“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和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用于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陕政发[2009]40号)
27、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可以将户口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地,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随其居住的父母的户口也可以随同迁入。公安部门对符合政府引进人才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已经办理暂住证的,在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居民同等对待。(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二十九号)
八、专利申请、品牌建设、对外贸易等其他相关政策
28、支持企业专利申请。对取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项目,省上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取得陕西省专利奖的项目,给予2—6万元奖励。对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除有重大创新外,每件专利项目支持向不超过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陕政发 〔2011〕32号)
29、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省内企业,对商标所有人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陕西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省上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我省名牌战略第一、二梯队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陕政发 〔2011〕32号)
30、支持扩大对外贸易。对企业出口商品结构调整、保税物流业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海外投资合作的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补助。对在国家备案的各类综合性基地、科技兴贸基地和专业性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每个最高补助300万元。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等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补助。对出口技术、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的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贴息支持。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对新获中国出口品牌和陕西出口品牌企业,省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和15万元资金支持。(陕政发 〔2011〕32号)
备注:以上30条为优惠政策摘要,请参阅原文件执行,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