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设内设机构9个。
(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处理、文稿起草、机要保密、会务保障、档案管理、年度考核、奖惩以及保卫、接待等相关工作,修订完善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督办机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以及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
(二)人事教育科: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科级领导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交流、任免及日常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计划,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资金资产科:负责年度国土整治、土地利用、地籍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经费预算工作,监督管理地勘费、行政管理费、国土整治等资金费用;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矿产管理有关规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承担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土地统征费、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规费征收工作,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入库管理工作;审核和监督国家重点工程统一征地拆迁专款的安排使用;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工作。
(四)地籍规划科: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参与审核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参与制定陕南移民搬迁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和实施移民搬迁相关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实行台帐管理;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审查、申报和实施;拟定并实施地籍地政管理、土地调查、地籍调查等有关规定,承担地籍测量、权属调查、土地评等定级工作,建立和维护地籍信息系统;负责土地确权、抵押、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及权属管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相关工作。
(五)耕地保护科: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发、农地保护、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用途管制等及农用地管理办法,制定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办法,组织验收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协调跨县(区)铁路、公路、水利、能源和其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统一征地和拆迁工作,做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征地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基本农田保护。
(六)土地利用科:负责土地供应、土地价格确认、市场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和城镇土地等别测算及修订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政府收购、储备、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作价入股、作价出资和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监督管理土地评估机构,负责基准地价的制定、评定、审查和土地市场信息、地价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备案。
(七)矿政地灾管理科:拟定并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组织评审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负责采矿权审核登记和采矿权转让、抵押变更登记,核定市发证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纠纷。拟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申报和建立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地热资源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工作;监督管理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勘查评价的相关资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登记、统计,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拟定矿产资源发展战略;审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建设项目征地压覆矿产资源,参与审查矿山立项报告;负责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护坡(挡墙)建设项目的核准、设计审批、竣工验收。
(八)不动产登记管理科:拟定本市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制度规定及技术规范等,编制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划、计划;负责指导和监督县区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开展全市不动产登记人员业务培训和上岗资格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不动产登记宣传工作;指导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不动产登记业务交流和质量评查。
(九)不动产登记审核科:负责市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审核工作;组织建立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交流和共享;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办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涉及的行政诉讼、信访等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地址:滨江路与北团结街十字